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新动向

时间:2010/2/2 9:49:32  查看:297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年)》、《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为推动中医药继承创新发展和促进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开辟了新的道路。但是,由于中医药传统知识及其创新的特殊性以及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特殊需求,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际科技合作中逐步显现出新的问题来。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医药领域的对外科技合作行为日渐增多,合作的内容也日益广泛,合作的形式和方法也越来越多,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就越来越显露其特殊性,从而制约了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深入开展。
  近年来,国外资本纷纷抢摊中医药技术领域.但由于对中医理论认识缺乏,外资单独购买的已成熟的中医药技术成果一般难以通过市场做大,其市场前景也模糊不清,因此,他们转向了高薪聘用我国中医药专家自行研发,但这又存在巨大的技术风险。于是,他们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在实践中的可靠性,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加以变换的方式进行挖掘利用,如日本的救心丸,泰国的行军散,奥地利的慷定来等,都是选用我国古典医籍中的经典方、名方和从单味药中提取活性成分或有效部位来组方.并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润。尽管如此,为了攫取更大的市场利益,外资在近年来则更注重以各种方式来利用我国中医药的核心技术(主要是理论知识),并以中医理论来指导未来医药器械市场的开发.以此来占领未来的医药器械市场。本文对这一动向作了简要的分析,以便引起从事中医药国际合作的有关方面的注意。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目前的外资合作开发方式,都显著体现了下述特点,而且都与知识产权问题有关。
  一、自由利用我国的优势中药材资源
  由于我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因而在长期的使用中产生了质量优良的道地药材。外资也是看中了中药材发源地的资源优势,千方百计地加以攫取和利用。例如在我国道地药材所在地以各种合作开发的形式开设药材加工厂.由于这种药厂并非是药品生产企业,所以并不需要经过国家药品行政监管部门的批准,而只要在当地取得工商许可证即可进行生产。他们在药材所在地以较为优惠的价格收购我国最好的中药材并在当地进行粗提加工形成净膏.然后送往国外作为制药的原料,而在加工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却留在了中国。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道地药材尚没有以地理标志等方式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药材的资源使用也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外资以较低的价格掠夺了我国最好的药材资源,然后以高附加值的成品药返销我国。
  二、利用其在资本上的优势摘取中医药技术成果
  中医药经过几千年的应用已具备了相对安全和稳定的作用。而化合物药物自身存在的副作用和开发的难度及巨大投人,使得一些外资研发公司积极在我国寻找与中医药有关的项目,特别注重那些已经完成了主要的前期工作(如已完成种植来源地、有效部位、基础研究等)的项目,并积极以各种形式来进行合作(如以港资名义形成内资来绕过有关政府规定对项目进行投资人股),并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而不断地调整投资策略(如通过增资扩股来稀释中方的股份,或将后期研究转移到国外),加上我国目前中医药在对外合作协议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约定不明,使得外资最终垄断了对我国中医药技术成果的市场开发权和未来的成果所有权。他们既利用了我国中医药科研人员的智力,使得我国在中医药方面的技术优势转为外资的桥梁.又无形中占有了我国政府在项目中的前期投入。
  三、利用现行法律上的空白对中医药不当占有
  中医药是我国人民在几千年的医疗实践中创造的系统医疗卫生知识,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智力成果,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在卫生、文化、科技和产业上占有战略地位。它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和知识产权上的权益。目前,一些外资企业积极寻求与我国有关科研院所的合作,利用中方缺乏资金和技术设备的弱点以及熟悉中医药研发思路的优点,往往要求由中方科研人员提出研究的具体项目.并且前期工作主要由中方科研人员来进行相关的研究,而由外方出资和技术。但是到了后期.项目的研究往往移居国外,阻止中方科研人员掌握其中的关键技术。并且利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空白,故意忽略中医药作为既有的智力成果在科技合作中应当具有的自身价值,使得中方在合作中(如出资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四、利用中医药“治未病”的特点抢占医疗市场
  中医历来强调“上工治未病,中工治已病”,中医在发现人体器质性疾病产生之前的判断能力令医疗卫生界折服。目前西方生产的医疗器械只能判断那些已经产生器质性改变的疾病.而对那些功能性疾病的诊断则束手无策。如何利用中医的“治未病”理论来研制对功能性疾病的诊断将是当今医疗卫生界的一个热门项目,并已经发现有一些外资公司与国内的中医药界进行积极的联合,以前期的大力投入来获取将来的知识产权,力图在诊断“未病”这一领域占据世界医疗器械市场的主导地位。
  美国明道大学校长张绪通博士在接受《中国医药导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医药国际化的热情外国人比中国人高,西方国家的决策者们把“中医药国际化”看成一场对中国的商战。笔者认为,通常来说,外资对我国有关领域的技术投入和资金投入都有利于我国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和成果的产业化,但中医药领域的对外技术合作则稍有不同,目前我国在尚未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之前,应当慎重鼓励和吸引外资的渗透。主要的原因有:
  1.中医药是我国有优势的资源,应当加以重点保护:中医药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具有优势地位的科技、文化、医疗和产业资源,从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看,从国家战略和民族利益的角度看.应当大力保护和维持中医药优势地位可持续存在,使中医药本身及相关产品始终保持在国际上的绝对优势。通常来说,各国对涉及到一个国家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项目是不轻易对外开放的,而是采取一些特殊的保护政策,这也是很多国际公约所允许的。而我国缺少相关的管理规定,即使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将野生药材和珍稀、濒危植物和中药饮片的炮制工艺作为外商禁止投资的领域,但对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等还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2.传统医药知识的价值还没有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创造的一种既有的智力成果,是我国宝贵的民族资产,具有自身的权益存在.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排斥了对它进行私权的保护,而作为一种公有领域的财产,这使得对这种财产的合作开发明显不利于智力成果的持有人。虽然目前国际上对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谈判和磋商.但在相关国际公约或区域性谈判结果出台之前,特别是在我国没有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的情况下,不易进行广泛的中医药国际合作.特别是一些具有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
  3.我国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者西方工业文明而产生的一种鼓励资本投向技术创新领域,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其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施行200余年,其制度文化和运用技巧是我国目前所无法比拟的。而我国由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被动执行trips协议,且我国的技术发展、社会环境、运用能力、配套措施等都还没有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匹配,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经营能力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中医药界更是对其缺乏心理上和行动上的应对准备,对知识产权制度将对中医药产生的益处和危害缺乏基本的了解,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医药领域到底应当如何应用缺乏实战经验和行业指导。
  中医药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传统知识,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实质是对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不但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更多的是涉及到传统知识保护与利用的问题。传统知识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讨论的热点,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中,如何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和经验.采取什么样的保护策略。如何对传统知识既有的智力成果进行认定和合理保护,必须加以认真对待并做全方位的设计,以防止传统知识在国际合作中被他人廉价甚至无偿占有或使用。因此,撑起传统知识的保护伞,合理设计保护的需求和措施,是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中应坚持的基本要求。